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与企业查阅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沧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供销社政府信息分类
本单位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及其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单位及其科室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
本单位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公开内容
(1)单位概况、主要职能、内设机构职责及联系方式;
(2)单位领导简历、分工、讲话、公务活动等信息;
(3)阶段性、综合性统计信息;
(4)财政预决算情况;
(5)工作计划与发展规划;
(6)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7)其他与供销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室地点:沧州市供销社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6月1日-9月1日)上午8:30-12;00,14:30-17:30;其余月份工作日:上午8:30-12:00,13:30-17:30。
3、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属于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受理。
1、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机构为沧州市供销社办公室,办公地址:沧州市维明路25号;联系电话3042606;传真号码:3042606;邮政编码061000;电子邮箱地址: wn20140392@163.com;门户网站网址:gxs.cangzhou.gov.cn。
2、申请的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为了提高受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进行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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